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68号
原告:程国忠。
委托代理人:丁顺志。
被告:姜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忠与被告姜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忠于2012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国忠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国忠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