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温瑞行审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立林,局长。 被执行人伍德仕。 被执行人李娜。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2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伍德仕、李娜于2012年6月22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5208元的义务。201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2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 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杨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