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洪杭松。委托代理人方国法。被告方安。被告季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安、季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