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郑万穗。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郑万穗。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