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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刑三终字第135号

汤胜利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汤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甘刑三终字第13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胜利,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辩护人安济明、张昭,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胜利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杨某、杨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汤胜利在本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家营71号家中抽取井中的积水时不慎将一些污水流到邻居杨某某开发性生活区域内,(该区域不属于杨某某家宅基地范围内),引起该杨的不满。12日19时许,受害人杨某某酒后到汤胜利家门口叫骂,并与汤的妻子马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被人劝解回家后,又再次到汤胜利家门口叫骂,并揭其家丑,汤胜利听后很气愤,遂将家里的菜刀装在身上,又与杨某某对骂时掏出菜刀在该杨的脖子、头部砍了三刀,致其当场死亡。后汤胜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砍切器砍切断左颈总动脉、颈内经脉致大失血而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女儿杨某报案称,2011年10月12日其父亲杨某某与邻居汤胜利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汤胜利持刀将其父亲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汤胜利到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黄峪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当晚19时将同村邻居杨某某因邻里纠纷吵架时用菜刀砍死后,来投案自首。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杨某某已经死亡。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71号门前龚湖公路边。中心现场位于距西侧民宅2米的龚湖公路边,尸体头朝西,脚朝东仰面躺于公路边的地面上,距离尸体南侧约0.5米处有一3×0.5×1米的长方形堆积砖块,尸体长约1.7米,头顶有一处创口,头皮向外翻出,尸体颈部有一处创口,血顺创口处流出,距尸体左侧约0.2米处有一带血刀把,在尸体南、东、北三面有三片不规则血泊,大小分别为1×0.5、4×0.5、0.5×0.5米,尸体东侧血泊顺龚湖公路西侧马路边向北流淌约3米,尸体南侧约5米处有三间民房,三间民房中最北侧房内发现一把无把带血铁质菜刀。现场提取菜刀一把、木质刀把一只、血样三分。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尸表见右额顶部见8.5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口形成皮瓣,并附着有颅骨外板,右颞顶部见2厘米长挫裂创,创缘较整齐,创缘内有组织间桥,深达皮下。左眼下睑青紫伴1×1厘米浅表裂创,左颧弓见1×0.5厘米浅表裂创,左口角外侧见1.5×0.3厘米划伤,右下颚见八处擦伤,大的为2×0.3厘米、小的为0.2×0.1厘米。右颈部见5.5×0.3厘米划伤,右颈前见0.5×0.1厘米、0.8×0.1厘米划伤,左颈部见14厘米长裂创。解剖探查间颈总动脉断离,颈内经脉断离,甲状软骨骨折,第四颈椎骨折。冠状切开头皮见,顶骨有6×2.8厘米骨外板缺损,锯开颅骨,颅内未见异常。尸体见死者左颈部有创口,沿创口探查见颈总动脉离断,颈内静脉离断,分析死者系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致大失血而死亡。右额顶部及左颈部创口,根据其形态、特征分析,致伤物系砍切器;左颞顶部的创口,根据其形态、特征分析,致伤物应系钝器。根据损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分析,应系他人所为。结论为杨某某系被他人用砍切器切断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致大失血死亡。5、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到地面上的可疑血迹、菜刀上的可疑血迹、汤胜利血样、杨某某血样进行DNA检验,在送检的现场地面上可疑血迹和现场提取的菜刀上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血迹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胜利出生于1965年11月23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证人康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19时许,我丈夫杨某某从外边喝酒回来,说要出去和别人喧一会,就出去了。可能想到昨天从汤胜利家流下来的脏水躺到我家院子的事。借着酒劲去了汤胜利家门口,在汤胜利家门口骂了汤胜利两句,我听见我丈夫骂人就赶紧出来,看见汤胜利、还有他媳妇、儿子在和我丈夫吵架,我想把他们劝开,但汤胜利的老婆在我脸上捣了一拳,我就推了汤胜利媳妇一把,我丈夫就拉着我回家了。我丈夫不让我掺和,他又去了汤胜利家门口,我只能听见他们吵架,我听见“扑通”一声我以为我丈夫被汤胜利给踏倒了,跑出去一看见我丈夫趴在马路上,全身是血,汤胜利边往下走,边说“人已经罢了,我去派出所抵命”,我看见他双手都是血,我见我丈夫脖子被人砍了一刀、头上被人砍了一刀,这时有人打110和120,一会急救车就来了,急救的人告诉我人已经死了。8、证人马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晚饭后,邻居杨某某在我家大门口骂人,我问他在骂谁,他说“我骂坏良心的,把污水往我家院子里倒”,我说谁往你家倒了,他骂了我一句难听的,我也就回了他一句,他就过来在我胸部捣了两拳,右脸、嘴上各捣了一拳,被我儿子和蒋某某过来拉开,并将杨某某推到他家,这时我丈夫从家里出来,杨某某就骂开我丈夫了。我丈夫让我回房去,他们就吵开了,他们撕打在一起后我儿子、蒋某某将他们拉开了,杨某某同时倒在地上,汤胜利回到家说他杀人了,要去投案自首,我就找了一条干净的裤子,他换上就去派出所了。9、证人蒋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18时许,我到同学汤某某家聊天,在聊的过程中,他家邻居杨某某开始叫骂。在这之前我知道杨某某喝了酒,像喝的比较多,汤某某的母亲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汤胜利、汤某某也先后出去了,我出去看见杨某某和他媳妇站在汤某某家的小卖部门口,杨某某夫妻就和汤某某的父母吵架,杨某某说汤胜利家的脏水都流到他们家院子了,汤胜利说是水管破了给他们收拾不就行了,旁边邻居把双方都往家里拽,但杨某某喝了酒,情绪激动,我就拉着杨某某往他家走,进了他家,杨某某把我一把搡开,还在我胸前踏了一脚,又跑到汤胜利家门口和汤胜利吵架去了。我就在杨某某家小卖部门口的马路上站着,他们还在汤胜利家小卖部门口吵架,等我再往他们吵架的地方看时,杨某某已经躺在马路边,身边全是血。我就拨打了110和120。后来我才知道汤胜利拿刀砍了杨某某,过了一会汤胜利从他家出来,去投案自首了。10、证人张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20时许,我看见杨某某酒醉样子在烟酒部门前骂汤胜利,我就到自己的大棚看了一下水渠,过了20分钟,我返回到汤胜利家门口,见杨某某趴在地上,旁边有很多血,见到蒋某某、杨某某的媳妇、汤胜利在一边站着,汤胜利还说一命抵一命的话,蒋某某说已经打了120,120急救车来了,急救大夫说人已经死了,我就回家了。11、证人黄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我走到杨某某家小卖部前,听到并看见杨某某和汤胜利在吵架。蒋某某、杨某某的老婆和李吉云的老婆把他推进了小卖部,我看杨某某酒喝大了,杨某某被拉进小卖部后又出来了。汤胜利还站在自己门口,杨某某出来又到汤胜利跟前和汤胜利吵起来,汤胜利很生气,然后看见汤胜利和杨某某撕扯在一起对打,我听见有铁器的声音响了,我和蒋某某赶到跟前,看见杨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地上好像有血,那里没有灯光,黑乎乎的看不清楚。蒋某某就打了120救护车,汤胜利这时往家里走,杨某某的老婆给杨某某盖了一床被子,一会120救护车来了,医生检查后告诉杨某某的老婆,人已经死了。蒋某某就打了110,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12、证人汤某某证明,2011年10月12日18时许,我刚回家就见我们庄子上的两个大人把杨某某扶回家,看杨某某是喝了酒的,我回家吃晚饭,大约19时许,我听见杨某某在我们家小卖部外叫骂,因为四年前盖房子的事情,我便出去看他骂什么,一会儿我爸、妈都出来了,杨某某还在叫骂,我妈和他对骂起来,周围的邻居就将杨某某拉回他们家了,没多久杨某某又从他家跑出来,在我家门口继续叫骂,我妈就和他对骂起来,杨某某把我妈打了一拳,我妈把他脸也挖破了,我、我爸和周围的邻居把他们拉开,把杨某某又拉回他家了,他又跑出来继续骂,说以前房子的事情,还说昨天给他家泼脏水的事情,还说我家里人都吃药的事情,我突然见我爸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对着杨某某的颈部砍了下去,血当时就喷出来了,我和周围的人赶快拉我爸,在这过程中,我看见我爸对着杨某某又砍了一刀,杨某某就面朝下倒地了,在他快倒地时,我爸在杨某某头部又砍了一刀,刀身和刀把就脱离了。刀身在杨某某身体旁边,我爸也顺手将刀把扔在了旁边的地方,我看见杨某某头顶被砍开了一个大约十公分的口子,我爸回家洗了手,就去投案自首了。13、被告人汤胜利的供述,2011年10月11日,我家自来水井漏水了,我就用泵将井里的水抽着向外排,准备维修一下,结果有一点水流到杨某某家的院子里了,当天晚上杨某某就在院子里叫骂,我们也没吱声。2011年10月12日晚上19时许,杨某某又开始叫骂,我当时正和蒋某某在家里聊天,我和蒋某某出门去看,见杨某某正和我媳妇在我家门口撕扯在一起,我特别生气,就返回家里找了一把菜刀出来,杨某某被邻居劝回家,我正准备回家,杨某某又从他家叫骂着冲到我跟前,骂我儿子没他儿子有出息,说我爸、儿子去年喝药没死,迟早一家人都要喝药死了。我一听杨某某揭我家的短,非常生气,就拿出菜刀在他左侧颈部砍了一刀,又在他头顶砍了一刀,我儿子汤某某和蒋某某从我手里将菜刀夺走了,我见杨某某躺在地上,脖子和头上大量流血,我就到派出所投案了。经被告人汤胜利指认,确定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71号门前就是其用菜刀砍死杨某某的作案地点,作案菜刀也扔在这里。经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定1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用菜刀砍杀的杨某某。经对10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确定10号照片中的刀具就是其砍死杨某某使用的菜刀。另查明,被告人汤胜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8494元、停尸费8460元、丧葬费14794元、交通费892元、医疗费270元、误工费46504元(其中康某某6000元、杨某5000元、杨林365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9414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胜利不能冷静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系邻里之间矛盾引发,且被告人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汤胜利判处死刑,但不予立即执行。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关于提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马某某、汤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由于没有证据证实马某某、汤某某参与犯罪,判令马某某、汤某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所提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该诉讼请求亦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汤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康某某、杨某、杨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394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某、马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汤胜利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一审刑事部分事实认定清楚,但量刑畸重,应依法改判。2、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误工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汤胜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经

本院查明属实,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汤胜利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汤胜利因琐事持械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其亲属亦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汤胜利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其已作了从轻处罚,故量刑适当。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经营一小卖部,杨某在外打工,自案件发生后,杨某再未出外打工,康某某的小卖部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上诉人汤胜利予以适当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汤胜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汤胜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新龙

代理

审判员  李剑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