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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228号

郑锡军与程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锡军,程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228号

原告:郑锡军。

委托代理人:郑万穗。

被告:程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锡军诉被告程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锡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