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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2393号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