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298号
原告:张天洁。
委托代理人:唐家燕。
被告: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洁诉被告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洁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正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天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天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天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