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陈杏仙。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被告陈刚。被告张长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负责人赵志锋。委托代理人王守礼。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杏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杏仙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范华安
审 判 员 代丽荣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梓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