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件名:民事裁定书份数: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904号
原告:郑章荣。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
被告:陈晓品。
被告:周理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章荣与被告陈晓品、周理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章荣负担。
审判员 郑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