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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6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12号。负责人曹明新,行长。被执行人张小琼。被执行人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7919.71元;支付利息(待定数,以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实际还款时间计算);给付诉讼费用478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3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琼、武汉保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44833.7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志雄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