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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164号

蔡建蕾与徐果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建蕾;徐果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164号原告蔡建蕾。被告徐果夫。

原告蔡建蕾与被告徐果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果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建蕾诉称:2011年5月25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蔡建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从2011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徐果夫未作答辩。原告蔡建蕾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3、汇款凭证二张,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交付被告30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果夫提供证据如下:证据4、情况说明一份、汇款凭证三张,证明被告通过曹银春转交给原告295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徐果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3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通过曹银春转交给自己的款项,原告并没有收到。

本院认为,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300000元。后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了两个半月利息计1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明,201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85%(六个月以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利率约定过高外,其他部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并在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7月25日,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过高,超过部分按本金偿还,故本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第一个月偿还6000元(其中5850元为利息,150元为偿还本金),欠本金299850元;第二个月偿还6000元(其中5847元为利息,153元为偿还本金),欠本金299697元;第三个月偿还3000元(其中2922元利息,78元为偿还本金),欠本金299619元。被告抗辩原告实际交付借款285000元以及通过曹银春向原告偿还了29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果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建蕾借款本金299619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蔡建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徐果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蔡建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