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初字第7号
原告:俞松林。
原告:黄玮。以上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陈忠华、王勤康。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被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委托代理人:管廷华。
委托代理人:温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松林、黄玮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松林、黄玮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松林、黄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松林、黄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01元,减半收取137400.5元,由原告俞松林、黄玮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俞松林、黄玮负担。
审 判 长 杨迪虎
审 判 员 帅国珍
代理
审判员 章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