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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初字第7号

俞松林、黄玮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松林;黄玮;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初字第7号

原告:俞松林。

原告:黄玮。以上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陈忠华、王勤康。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被告: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委托代理人:管廷华。

委托代理人:温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松林、黄玮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松林、黄玮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松林、黄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松林、黄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01元,减半收取137400.5元,由原告俞松林、黄玮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俞松林、黄玮负担。

审 判 长  杨迪虎

审 判 员  帅国珍

代理

审判员  章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