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林日宝。
原告:林美玉。上列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跃进。
被告:张崇亮。
被告:倪玲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日宝、林美玉与被告张崇亮、倪玲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13日,原告林日宝、林美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日宝、林美玉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日宝、林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林日宝、林美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海 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杨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