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801号
原告:吴序廉。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林上实。
被告:曾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序廉与被告林上实、曾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序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