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普商初字第870号原告张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文飞。被告舟山市普陀三阳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勰诉被告舟山市普陀三阳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军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普陀三阳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勰撤回对被告舟���市普陀三阳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青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