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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528号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与马永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马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528号

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冬子。委托代理人朱玲燕。

被告:马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芸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