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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728号

徐卫星与方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卫星,方祥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2012)金东商初字第728号2012年11月12日封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徐卫星。被告方祥俊。

原告徐卫星诉被告方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徐卫星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卫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惠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