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2012)金东商初字第728号2012年11月12日封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徐卫星。被告方祥俊。
原告徐卫星诉被告方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徐卫星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卫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惠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