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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刑初字第2961号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金义刑初字第296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显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贾显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朋友汪某在义乌市江南三小区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陈某喝了三两左右水井坊牌白酒和两瓶多雪花啤酒。同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塘溪路20号地段时与郑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毁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提取血样并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35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询情况表,谅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移交、转递证明,酒精含量呼吸检测记录,证人汪某、郑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抽血过程录像,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 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

书 记员 骆舒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