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681号原告金华市华达包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方汝新。被告金华市丰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丹。本院在审理金华市华达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金华市丰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华达包装材料厂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达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达包装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邱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