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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初字第711号

夏祖立与沈凤兰、杨福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祖立,沈凤兰,杨福建,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夏祖立,男,1978年9月生。原告沈凤兰,女,1980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周玉柱,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建,男,1979年5月生。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生。

原告夏祖立、沈凤兰诉被告杨福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祖立、沈凤兰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两被告也系夫妻。2010年5月16日,杨福建向夏祖立借款6万元,2012年3月11日,杨福建再次向沈凤兰借款3万元。现两被告不知去向,故两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杨福建、杨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16日,杨福建立据向夏祖立借款6万元,2012年3月11日,杨福建又立据向沈凤兰借款3万元。现因两被告不知去向,下落不明。故两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合计9万元。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借据、两原告结婚证、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杨福建两次立据向两原告各借款6万元、3万元,此借款属于向两原告夫妇共同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合计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依据相关规定,两被告应自两原告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杨福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夏祖立、沈凤兰9万元,并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杨福建、杨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

审 判 长  朱家清

审 判 员  周 清

人民陪审员  秦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宁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