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黄碧凤。
委托代理人:戴永生。
委托代理人:陈钦。
被告:涂国雄。
第三人:廖维伟。
第三人:夏晓娟。
第三人:楼晓东。
第三人:徐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凤与被告涂国雄、第三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碧凤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碧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黄碧凤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