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永刑初字第13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平阳县、永嘉县各地多次实施诈骗。被告人金某先以购买一定数量的香烟为饵,要求被害人将香烟送至宾馆房间、酒店包厢或其他地址,后采用三种方法,一是当被害人将香烟送至宾馆或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金某便将其拦住并拿走一定数量香烟。二是要求被害人将一定数量香烟留在店里,被告人金某直接去店里取走留在店内的香烟。三是与被害人一起到楼下后以上厕所等理由带一定数量香烟离开。同时被告人金某又对被害人称钱在其余香烟送至宾馆房间、酒店包厢等地后一并结算,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顺利骗走香烟。被告人金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50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394-400号春华自选连锁店骗取被害人蔡某乙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2、2012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578-582号杂货店骗取被害人章某两条硬壳中华香烟和两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硬壳中华香烟各两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3、2012年3月9日,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办事处育才路147号农家果梨园骗取被害人吕心球一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50元。4、2012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钱库镇龙亭西路63号果梨园水果店骗取被害人夏某两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100元。5、2012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530号的芳芳烟酒行骗取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6、2012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钱库镇望里望中路7号和坤烟酒精品店骗取被害人苏某乙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7、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016号一诚居名品烟酒行骗取被害人蔡某丙一条硬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硬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60元。8、2012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0号新月烟酒商行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9、2012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87-89号金龙烟酒行骗取被害人许宏财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10、2012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67-69号古越龙山店骗取被害人方某甲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11、2012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钱库镇华庭天乐家超市骗取17包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被骗17包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935元。12、2012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一街1号水果店骗取被害人刘某一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50元。13、2012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359号宏兴烟酒行骗取被害人何某五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五条,价值人民币2750元。14、2012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四街和西洋路交叉口骗取被害人方某乙两条硬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硬壳中华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800元。15、2012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57号卡斯特酒行骗取被害人郑某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16、2012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滨江锦园A幢1号大丰烟酒行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十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5500元。17、2012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557号金乡汤圆相面馆骗取被害人苏某甲一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00元。18、2012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富祥大厦飞琴烟酒行骗取被害人林华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650元。19、2012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径川东路226-228号鑫诚烟酒商行骗取被害人蔡某丁九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九条,价值人民币4950元。20、2012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27号景园水果店骗取被害人林时青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估价鉴定,被骗软壳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乙、苏某甲、吕心球、刘某、蔡某乙、章某、郑某、方某甲、蔡某丙、何某、方某乙、林某甲、夏某、林某乙、苏某乙、蔡某丁、许宏财的陈述,证人周某甲、李某、陈某、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书以及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095元,返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谷曼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