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896号
原告:徐乐进。
被告:吴少华。
被告:黄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进与被告吴少华、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乐进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乐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