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异字第552号案外人陈以勤,女,生于1971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小波,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周正平,男,生于1967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奇公司)申请执行黄小波、周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以勤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以勤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小波已于2010年9月7日离婚,被执行人周正平在离婚后所欠债务与案外人无关,现将案外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存在错误,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1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立案受理圣奇申请执行黄小波、周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2)合江执字第509-1号、第50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案外人陈以勤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池分社账号8805011024567473的存款200000.00元和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子图分社账号88050110323052619的存款200000元。2012年10月29日,案外人陈以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黄小波所欠债务与其无关,要求解除对存款的冻结。另查明,本案已生效的执行依据(2012)雅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确认,黄小波在承揽圣奇公司承建的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TM2纸机项目配管及桶槽安装工程中,因拖欠工资导致民工上访。2012年4月12日,经圣奇公司和黄小波协商,圣奇公司为黄小波垫付民工工资320061元。2012年4月14日,双方又经协商解除承揽关系,并确定由黄小波在十日内返还圣奇公司多付的工程款35042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周正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7月15日,雅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前述裁决书,责令黄小波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圣奇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5042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42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周正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案外人陈以勤与被执行人黄小波原系夫妻,二人已于2010年9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以勤与被执行人黄小波已于2010年9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黄小波与圣奇公司在此之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陈以勤对此没有清偿义务,故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陈以勤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池分社账号8805011024567473的存款200000.00元和泸州市江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子图分社账号88050110323052619的存款2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唐 勇
审判员 唐显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