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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29-2号

夏训银与金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训银,金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29-2号

原告:夏训银,男。

被告:金陈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训银诉被告金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训银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夏训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通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