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29-2号
原告:夏训银,男。
被告:金陈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训银诉被告金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训银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夏训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通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