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缪正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圆 关注公众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缪正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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