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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542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缪正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