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46号原告黄云芝。委托代理人赵受政。被告陈笑丹。
原告黄云芝诉被告陈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云芝于2012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云芝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