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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46号

黄云芝与陈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云芝,陈笑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46号原告黄云芝。委托代理人赵受政。被告陈笑丹。

原告黄云芝诉被告陈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云芝于2012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云芝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