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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矾民初字第224号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矾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柯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2年11月12日以给被告黄某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柯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 海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书乐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