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2370号原告吴树棋。被告郑卫星。被告陈军英。
原告吴树棋与被告郑卫星、陈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树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卫星、陈军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树棋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14日、2011年3月15日,被告郑卫星因缺少资金分二次向原告借人民币60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三个月支付利息一次。被告除支付1620000元利息外,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原告按约定将款项转入被告帐户。但被告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50000元及诉讼后至归还前的利息。原告吴树棋向本院提交了1、借条两份和汇款凭证4份,帐户明细帐查询一份,证明郑卫星向吴树棋借款6000000元借款,约定月息3分,吴树棋通过转帐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帐号。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之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郑卫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军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14日、2011年3月15日,郑卫星分别两次向吴树棋借款2000000元、4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三个月支付利息一次,并出具借条两份。之后郑卫星支付4000000元借款720000元利息(6个月),支付2000000元借款15个月利息900000元,共支付利息162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吴树棋与郑卫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郑卫星向吴树棋借款6000000元,已支付1620000元利息,有借条、转帐凭证及原告的陈述为凭。双方约定月息3分,违反了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性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之前被告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予以认可。未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中借款4000000元自2011年9月15日开始计息,借款2000000元自2011年8月14日开始计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来偿还,两被告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吴树棋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卫星、陈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树棋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其中借款4000000元自2011年9月15日开始计算,借款2000000元自2011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2450元,由被告郑卫星、陈军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洪秀珍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