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42号
原告:嘉兴兆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庆民。
委托代理人:侯平、戚海燕。
被告:吴林华。
委托代理人:徐飞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兆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兆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兆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嘉兴兆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应晓军
审 判 员 王宗明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