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原告:祝土林。
原告:徐炎良。
委托代理人:郑利成。
被告: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土林、徐炎良与被告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良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该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
祝土林、徐炎良与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原告:祝土林。
原告:徐炎良。
委托代理人:郑利成。
被告: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土林、徐炎良与被告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良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该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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