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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祝土林、徐炎良与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祝土林,徐炎良,徐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原告:祝土林。

原告:徐炎良。

委托代理人:郑利成。

被告: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土林、徐炎良与被告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良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该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