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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756号

黄碧凤与涂国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碧凤,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56号

原告:黄碧凤。

委托代理人:戴永生。

委托代理人:陈钦。

被告:涂国雄。

第三人:廖维伟。

第三人:夏晓娟。

第三人:楼晓东。

第三人:徐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凤与被告涂国雄、第三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碧凤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碧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黄碧凤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