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翔。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柏根。
委托代理人:刘宇平、何飞飞。
原审
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翔。
上诉人王永翔因与被上诉人冯柏根、原审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乌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永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翔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由上诉人王永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玉磊
审判员 章 能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孝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