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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尹某。被告刘某。案由:同居关系。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逯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