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丁光才,住河北省。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光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3154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