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张杰超。法定代理人张爱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吴定坚。被告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王积锋。委托代理人童晓洪。委托代理人温小敏。
原告张杰超诉被告金华比德弗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杰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杰超负担。
审判员 章巧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