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219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社主任。被告魏国轻,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与被告魏国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