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95号
原告:施红燕。
被告: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燕与被告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红燕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红燕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