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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695号

施红燕与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红燕,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95号

原告:施红燕。

被告: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燕与被告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红燕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红燕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