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191号
原告:郭立,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谢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与被告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七彩石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亦对雁劳仲案字(2012)85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