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86��申请执行人崔宇彤。被执行人崔建军。本院在执行崔宇彤申请执行崔建军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
崔宇彤申请执行崔建军抚养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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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86��申请执行人崔宇彤。被执行人崔建军。本院在执行崔宇彤申请执行崔建军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