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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86号

崔宇彤申请执行崔建军抚养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宇彤,崔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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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86��申请执行人崔宇彤。被执行人崔建军。本院在执行崔宇彤申请执行崔建军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