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张某诉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铜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牛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