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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291号

宋玉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玉增,尹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增。被执行人尹倩。本院在执行宋玉增申请执行尹倩财产分割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