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振华。被告刘炳臻。被告赵西瑞。被告张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刘炳臻、赵西瑞、张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李玉荣自愿提供大众轿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