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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韩虎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永权,韩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张永权(张运权)。被告韩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韩虎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退。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