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张永权(张运权)。被告韩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韩虎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退。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国 来源:百度“”
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韩虎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张永权(张运权)。被告韩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韩虎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退。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