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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161号

钱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9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执行的标的数额,被执行人不承担执行费。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文军

审判员  吴文艳

审判员  王丽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