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9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执行的标的数额,被执行人不承担执行费。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文军
审判员 吴文艳
审判员 王丽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