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梅,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杨氏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双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