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三连村。法定代表人李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文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艾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