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李志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