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郑某诉王某分割赔偿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微信公众号“”